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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日期:2025.11.18 浏览次数(0)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

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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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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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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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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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即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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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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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 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此前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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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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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单位)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的,按其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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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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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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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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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326220(县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