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来了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湖南省出台了最新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做到人岗相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开招聘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且退出岗位后3个月以上,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在人社一体化平台系统内提交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0745-3326220 (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